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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方案
 

中央决定,今年要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局党组高度重视,3月下旬至4月中旬,已通过下发国质检党组发[2006]28号文件和召开质检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为了把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化,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根据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精神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现就质检系统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自查自纠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对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政的意识,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通过集中开展自查自纠,要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得到纠正,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的意识得以增强;使行业管理者找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同时,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

检部门和行业自查的起始点为2001年总局成立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一方面,总局各直属单位、学会协会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和所监管的中介机构,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学会协会及所监管的中介机构,对这期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一方面,总局机关、认监委、标准委和各级质检部门(机关)要围绕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对这几年来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和重点人员。重点领域就是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审批许可、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重点人员就是利用职权插手商业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机关工作人员和为获得交易机会向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人员。

三、自查自纠的时间安排和主要环节

根据中央关于“自查自纠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完成”、“但不得少于半年”的要求,质检部门和行业的自查自纠工作从3月底开始,到2006年年底前结束,安排9个月的时间进行,主要抓好以下六个环节:

(一)深入宣传动员。各单位要在3、4月份普遍学习教育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方式方法等作出进一步的具体安排。思想发动要广泛深入,任务要求要明确具体,措施办法要切实可行。同时,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为搞好自查自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开展调查摸底。通过全面的摸底调查,弄清所主管(监管)企业事业单位的数量、所有制性质、经营范围、企业事业规模等底数;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三)查找突出问题。要运用审查营销费用、清理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查看董事会和部门工作会议记录等措施和方法,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围绕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认真搞好“四查”:一查在商品(服务)购销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二查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三查在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四查经营思想上存在的问题。

质检部门(机关)要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对本行业本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特点等进行分析,认真搞好“五查”:一是查一查是否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有无违规审批发证的问题,有无违法或不当执法等行为;二是查一查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三是查一查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四是查一查监管不力的原因和在监管手段、方法、有关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或不足;五是查一查有没有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国家统一规定,设置准入门槛或搞地方保护的问题。

(四)分类作出处理。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各单位要按照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原则,从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出发,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予以治理;

5、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认真搞好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对应当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整改效果不好的,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有关部门要开展对企业事业单位市场开发费用的专项审计和检查,切断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资金渠道。

各级质检部门(机关)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六)组织评估验收。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总局、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本单位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和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补课”。

以上六个环节时间安排的总体要求是,5、6两月搞好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7、8两月查找突出问题,9、10两月进行问题处理和整改,11、12两月进行评估验收。要坚持时间服从效果,注意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体现边学边查边改的精神。

四、切实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并积极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搞好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自查自纠。要把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与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当前开展的质检业务工作、强化内部管理和加强公务员队伍自身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依据“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党组(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层级,牵头组织自查自纠工作。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总局的《实施方案》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检验检疫部门由各直属局牵头组织实施。要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总局财务司牵头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里的自查自纠工作;认监委、标准委、质量司、计量司、通关司、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进出口食品局、特种设备局、监督司、食品生产监管司、执法司和纤检局,分别牵头负责各自承担的审批许可领域及相关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里的自查自纠工作;认监委、标准委、质量司、计量司、通关司、特种设备局、监督司、食品生产监管司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各自实行行业指导和监管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机构、专业技术委员会、代报检公司、检疫处理单位、检定机构、评审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相关部门对所监管的技术机构、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等单位要下发通知,提出自查自纠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研究提出加强监管的措施和办法。

(三)要实施有效的工作指导。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善于把中央精神、总局要求和各单位的实际紧密地结合起来。既要抓好工作落实,又要研究自查自纠各项工作所涉及的重要政策问题,提出治理的思路和对策。要随着自查自纠工作的逐步深入,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完善政策,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总局确定江苏检验检疫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联系点。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都要选择一、两个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使联系点成为自查自纠工作的示范点。

(四)要加强对自查自纠的督促检查。坚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采取发督办函、电话催办、当面约谈、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单位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自查工作开展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对开展不力的,要批评教育,令其限期纠正。总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自查自纠情况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检查。

    (五)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6月底前,要向总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情况;8月底前,要报告查找出来的主要问题;11月底前,要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小结,包括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上述要求,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的同时,抄报总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问题、重要案件线索要及时请示报告。2007年春节前,总局将汇总全系统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情况,上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