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必不可少的手段和三项主要工作之一。对商业贿赂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查处得越坚决,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得越有力,就越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为了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精神,结合质检部门的实际,现就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严格执法。要加大力度、突出重点、从严惩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防止和纠正查处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
(二)坚持依法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严格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依法审慎使用办案措施和手段,坚决防止办案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和失误。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使用“两规”措施,要报经驻总局纪检组批准;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使用“两规”措施,要报经省纪委批准,并抄报驻总局纪检组。
(三)坚持宽严相济。正确把握法律政策尺度,严格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分清罪与非罪、错与非错,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要综合考虑违法违纪事实、情节、后果和悔改态度等因素,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重且态度恶劣或阻碍调查的,要从严处理;对投案自首、主动交待问题、积极退赃或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四)坚持惩处与保护并重。既要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又要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政治、经济、法律效果的统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突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重点
(一)围绕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开展查办案件工作。重点查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审批许可、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发生的案件。
(二) 坚决查处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特别要查处涉案金额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
(三)严肃查处涉及质检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要查处利用行政审批、备案注册、执法稽查、检验检测、认证评审、名优推荐、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权力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行为,以及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
(一)拓宽投诉举报渠道。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都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网站。总局在监察局设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举报电话(010-82262277)、(010-82260274传真)。各单位要加强与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的联系,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从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发挥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的保护和激励机制。
(二)排查处理案件线索。要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举报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分析,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从中梳理出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档案查询系统,对所有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登记,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查处重点。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处理。
(三)坚决查处大案要案。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精心组织,不管涉及到哪个单位,哪个人,都要敢于碰硬,一查到底。对具备立案条件的重要案件线索,要抓紧立案查处;对在查的案件,要加大工作力度,深挖细查,注意发现并查处串案、窝案和“案中案”。要选择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扩大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效果,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质检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重视和支持执纪执法部门的查案工作。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查处阻力大、久拖不结的重要案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排除干扰,组织协调,集中突破。
(二)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部门负责人、案件调查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分级负责的办案工作责任制。严格办案考核制度和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办案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对因重大过失,致使案件主要违法事实失实、证据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在办案工作中以案谋私、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并根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工作报告制度。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总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对2001年1月至2006年4月,已经查结的和正在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以及准备查处的案件线索,要填写汇总表;对2006年5月以来,已经查结和正在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以及准备查处的案件线索,要填写月报表;对已经查结和正在查处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以及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要填写专报表。对商业贿赂案件要进行分析,并报送季度案件分析报告和重大典型案件个案剖析材料。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上述要求,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的同时,抄报总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及其所属系统查办案件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保证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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