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原副处长刘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查,2002年至2005年,刘江利用其负责受理推荐本省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评定浙江省名牌产品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企业为期望或者感谢其对该企业在申评中国名牌产品或浙江省名牌产品过程中的帮助和关照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2500元。
为严肃法纪,同时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2006年7月12日,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江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其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21000元及赃物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刘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质量技术监督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受贿犯罪行为性质严重,影响很坏。各单位一定要充分利用这一典型案例,对广大干部职工搞好警示教育,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强化宗旨意识和奉献意识,永远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第一位,恪守为民之责,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切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刘江受贿案,再次警示我们,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有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而绝不能把权力用来为个人谋取私利。否则,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发现干部在廉政勤政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该提醒的要及时提醒,该批评教育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做到预防在先。刘江受贿案的依法查处,再次说明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完全符合质检系统的实际。一定要以更加坚决的态度,采取有力的措施,切实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