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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现对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如下规定:

    一、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实行“五公开”制度

    1. 公开行政处罚依据。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

    2. 公开行政处罚程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3. 公开执法人员身份。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 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技术监督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做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力。

    5. 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二、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规定

    1. 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2. 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3. 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4. 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

    5. 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

    6. 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7. 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8. 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

    9. 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0. 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违反上述任何一项规定的,均属违纪行为,都要认真核查,公开处理。对违纪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取消执法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认真对待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举报,并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者,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