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
二、严禁机关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挂靠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宴请;
四、严禁开会、办班发放礼品;
五、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礼品;
六、严禁个人借用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小汽车;
七、严禁到下属单位和向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严禁接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安排的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
质检系统各单位要加强对遵守本规定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个人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调离现工作岗位的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予以辞退或开除。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者,谁决策就严肃处理谁,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包庇袒护者,一经发现,也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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