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纪函〔2007〕04号
关于做好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首次集中报告
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纪检组,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党组的要求,2007年1月,要认真做好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首次集中报告,并对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的从业情况开展申报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总局党组制定下发的实施办法,所有符合报告条件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1月31日前,对应当报告的所有事项进行一次全面如实的报告,认真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表》和《填写说明》(附后)由各单位自行印发至每个报告人。3月31日前,各单位应将首次集中报告情况,综合报告总局党组,抄送驻总局纪检组。
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申报登记与个人有关事项的首次集中报告同时进行。报告人的范围、个人申报登记的时限、受理的部门和单位综合报告的时间要求,按照总局党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执行。每个报告人应当如实申报,认真填写《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申报登记表》(附后,由各单位自行印发至每个报告人)。对不符合有关从业规定的,要坚决纠正。
附件:1.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表及填写说明
2. 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申报登记表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应当报告事项”的填写说明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指结婚或再婚、离婚情况;结婚或再婚的,须注明配偶的姓名、职业和结婚或再婚日期等。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包括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办理原因等。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包括因私出国(境)缘由、所到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及起止日期,组织者或旅游中介公司名称等。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包括子女姓名、与本人关系,子女配偶姓名、国籍(地区名称)和职业,结婚日期等。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包括定居人姓名、与本人关系,定居的国家或地区、起始日期、在国(境)外的职业等。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经商办企业人姓名、与本人关系,企业名称、主要经营范围,所任职务;经商办企业资金来源;投资入股(不包括上市公开发行的股票)单位名称、地址等。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包括任职人姓名、与本人关系,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所任职务,何方委派、聘任等。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姓名、与本人关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由、日期,处理机关名称,处理结果等。